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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对公租房实行税收优惠,将对租赁市场产生怎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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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天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三项政策——认房不认贷、换房退个税、公租房免税政策,从租房和购房等角度体现出宽松导向。

   全文17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8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该《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支持公租房建设运营,多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上述《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告》还提出,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与此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或捐赠住房,以及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也都有相应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此外,《公告》提出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业内:有助解决住房难,促进租赁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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